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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3-20 00:21    文字:【】【】【
摘要:首页!恩博娱乐挂机!首页 低碳民用建筑评价技术标准 目 次 总 则 3 术 语 4 基本规定 8 技术指标与核算方法 9 一般规定 9 室内环境参数 9 碳排放指标 10 碳排放核查 12 评价流程 14 一般

  首页!恩博娱乐挂机!首页低碳民用建筑评价技术标准 目 次 总 则 3 术 语 4 基本规定 8 技术指标与核算方法 9 一般规定 9 室内环境参数 9 碳排放指标 10 碳排放核查 12 评价流程 14 一般规定 14 检测与核算 15 5.3 判定 17 附录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18 附录 B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指标 19 附录 C 指标计算方法 20 附录 D 零碳建筑技术指标计算报告书 24 总 则 为贯彻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及双碳目标的政策,更快的推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规定民用建筑碳排放评价方法,明确低碳建筑评价流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单户低碳改造的既有建筑的运行阶段碳排放评价。 低碳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术 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低碳建筑 low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室内环境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从而降低建筑用能需求,同时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年运行碳排放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建筑。 【条文说明】 考虑到我国既有建筑体量大,改造任务重的现状,同时为更好、更快推进建筑低碳发展,提出低碳新建建筑与低碳改造建筑。新建低碳建筑是在现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GB55015 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步,其技术可实现,是建筑节能标准发展的下一阶段,对节能降碳有普遍性的贡献。低碳改造建筑则针对我国既有建筑建造问题,提出相应碳排放的要求, 对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有显著意义。低碳建筑根据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对建筑能耗及碳排放指标提出相应要求,考虑到现阶段技术经济水平等因素限制,该要求相对于零碳建筑、近零碳建筑而言低一些。其在保证建筑室内环境的基础上,建筑碳排放指标满足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碳排放计算内容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等全部能源消耗。 近零碳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满足室内环境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从而降低建筑用能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较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同时实现年运行碳排放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建筑。 【条文说明】 近零碳建筑作为低碳建筑的更高级表现形式,相对于低碳建筑其碳排放指标有所提高, 技术难度也更大。近零碳建筑在建筑设计、能源系统与建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设计思路与低碳建筑一致,其降碳水平应高于低碳建筑,因此采用上述技术措施时要求相应有所提高。近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要求。 零碳建筑 zero carbon building 零碳建筑能是近零碳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碳建筑相同, 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建筑运行碳排放量为零的建筑。 【条文说明】 二十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危机不断加剧,各国为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纷纷提出低碳发展概念。随着《巴黎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6 次缔约方大会中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共识,各国相继提出碳中和目标,建筑领域低碳发展承担着重要任务。 英国是最先在建筑领域提出零碳概念的国家,对零碳建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 2006 年《可持续发展住宅规范》中提出,在一年的周期内建筑净碳排放量为零的建筑为零碳建筑, 并要求新建住宅建筑要在 2016 年达到零碳,该规范在 2010 年进行修订,对建筑运行碳排放、建材、水资源、垃圾等做出了相应规定,虽然该规范在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实现而被废止,但其依然作为伦敦市建筑政策继续实施。 美国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一直以来走在节能减排工作的前列,其在 2006 年提出“净零排放建筑”,定义为在一年周期内,建筑碳排放量与可再生能源减排量相平衡,随着对碳排放逐步重视,“Architecture 2030”于 2020 年发布Zero Code 2.0,该标准规定在一年内仅通过建筑可再生能源或场外采购可再生能源满足自身需求的高效建筑是零碳建筑。美国在各州层面上,向有意设立净零碳目标的州、城市和组织提供所需资源,政府在线发布了不同类型建筑的设计指南。这一计划促成了加州一些更加积极的地方政策,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计划实施强制性的净零碳建筑标准,并用一系列政策辅助逐步实现净零碳目标。波士顿实施的全市净零碳目标中,新建市政建筑和市政资助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满足净零碳标准。 2012 年,澳大利亚可持续建筑环境理事会提出了“零排放建筑”,当建筑在运行期间,建筑服务系统(供暖空调、生活热水、照明、插座、炊事、可再生能源)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净零,可称之为零排放建筑。 习主席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 2030 年实现碳达峰、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目标。202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低碳建筑规模化推广,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电气化普及率。同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在双碳目标的引导下,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等省市先后提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本标准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建筑和能源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确定了我国零碳建筑的定义。零碳建筑是以建筑碳排放为控制目标,首先通过建筑设计优化与能源系统效率提高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再通过利用建筑可再生能源为建筑供能,实 现建筑零碳排放的一类建筑,零碳建筑在满足碳排放要求的同时,其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较高的热舒适水平,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是零碳建筑的基本前提。零碳建筑应利用自身或周边可再生能源系统为建筑本身进行供能减碳,而非大面积采购绿电实现零碳排放。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基准建筑是计算建筑减碳率的比较建筑,其形状、大小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等与计算建筑完全一致,建筑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相关要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计算不同等级建筑节碳性能时,需要一个统一的对比基准,故提出基准建筑。基准建筑是以设计建筑为基础的假想建筑,本标准中的基准建筑是一个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节能建筑,以其建筑红线内全年碳排放量,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及炊事碳排放量作为比对基准来判断设计建筑的减碳率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建筑碳排放强度指标 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 为建筑设计阶段及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评价指标,指在设定计算条件下,用于满足建筑自身功能而产生的单位使用面积碳排放量,计算单位为 kgceCO2/ (m2·a)。 【条文说明】 建筑碳排放强度是表征建筑节碳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筑碳排放量是指其自身能源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含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建筑碳排放量可体现建筑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筑碳排放强度指标计算内容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插座与炊事全部能源消耗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产能量按照不同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换算成当量二氧化碳排放,建筑数据中心作为建筑特殊用能区域不计入建筑碳排放范围, 建筑自身及可再生能源向外输出的能量及能源消耗同样不计入建筑自身碳排放。 减碳率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所计算的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强度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碳排放强度的比值,%。 【条文说明】由于公共建筑形式多样、体量差别大,较难用绝对值进行统一约束,本标准采用减碳率表征公共建筑的整体节碳水平,是低碳、近零碳公共建筑核心指标之一。 单户低碳改造项目 Single household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建筑物内单一房间或者单一住户通过优化建筑围护结构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 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绿色建材等形式进行改造,从而降低房间碳排放的项目。 可再生能源系统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建筑本体安装或者建筑周边安装后引入评价建筑的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为建筑供能的系统,如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系统等。 基本规定 低碳建筑评价以单栋建筑或单户改造项目为评价对象,包括新建建筑与既有改造建筑。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要求。 低碳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与运行阶段评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设计评价,运行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运行 1 年后进行。 申请设计评价时,被评价方应提交建筑的相关资料,包含项目图纸,技术方案以及碳排放计算结果,申请运行评价时,被评价方应提交建筑环境数据及运行数据,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并根据碳排放强度或减碳率确定低碳建筑等级。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低碳建筑除满足相应碳排放指标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满足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规定。 改造低碳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能耗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 51161-2016 中的能耗引导值。 改造近零碳、零碳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满足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中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规定。 技术指标与核算方法 一般规定 低碳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2 节的规定。 低碳建筑等级评定应按照碳排放指标进行确定,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当满足对应碳排放指标要求时,建筑等级对应为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等级。 低碳民用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室内环境参数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 3.1.1 规定。 表 4.2.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 ≤26 相对湿度( ) ≥30 ≤60 PM2.5 浓度(μg/m3 ) ≤35 CO2 浓度(ppm) ≤1000 注:①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②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当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不设置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m3/h·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 的规定。 碳排放指标 新建低碳居住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表 4.3.1 新建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指标要求 碳排放量(kgCO2/㎡) 低碳 近零碳 零碳 严寒地区 27 19 0 寒冷地区 25 19 0 夏热冬冷地区 25 19 0 夏热冬暖地区 27 20 0 温和地区 21 16 0 注:1 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设备、电梯等全部终端用能及可再生能源等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的综合碳排放量; 2 本表中面积的计算基准为使用面积; 新建低碳公共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新建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要求 减碳率 低碳 近零碳 零碳 严寒地区 ≥35% ≥55% 0(kgCO2/㎡)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30% ≥45%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注:1 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设备、电梯等全部终端用能及可再生能源等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的综合碳排放量; 本表中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建筑面积; 参照建筑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的规定,基准建筑计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录 C。 低碳改造居住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表 4.3.3 低碳改造居住建筑碳排放指标要求 碳排放量(kgCO2/㎡) 低碳 近零碳 零碳 严寒地区 41 27 0 寒冷地区 37 25 0 夏热冬冷地区 37 25 0 夏热冬暖地区 39 27 0 温和地区 32 21 0 注:1 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设备、电梯等全部终端用能及可再生能源等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的综合碳排放量;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使用面积; 低碳改造公共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 4.3.4 低碳改造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要求 减碳率 低碳 近零碳 零碳 严寒地区 达到 GB55015-2021 公共建筑减碳率要求 ≥35% 0(kgCO2/㎡)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30%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注:1 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设备、电梯等全部终端用能及可再生能源等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的综合碳排放量; 本表适用于公共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建筑面积; 参照建筑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的规定 【条文说明】4.3.1~4.3.4 碳排放指标是判别建筑是否达到低碳建筑标准的约束性指标, 碳排放指标中包括的范围为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运行碳排放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其中公共建筑以建筑碳减排率作为约束指标 . 居住建筑以碳排放强度作 为约束指标。 碳排放指标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第一,与现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对标,对低碳建筑碳排放强度进行约束的基础上,对低碳建筑能耗同样进行约束;第二,对建筑进行能碳双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既有建筑改造的难度与实施难点,从而进行相应的修正。 结合能碳双控的原则,本标准低碳建筑主要对标超低能耗建筑,通过对超低能耗建筑能耗测算,采用碳排放因子法得到相应的碳排放指标,新建近零碳建筑则对标近零能耗建筑, 通过相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得到。零碳建筑则统一采用绝对值,即建筑运行碳排放量为 0kgCO2/ ㎡。考虑到既有建筑低碳改造施工难度,因此在新建建筑基础上约束指标有所放宽,低碳改造建筑对标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引导值,近零碳改造建筑对标超低能耗建筑。 单户低碳改造居住建筑评价指标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 表 4.3.5 单户低碳改造建筑碳排放指标要求 减碳率 低碳 近零碳 零碳 ≥20% ≥40% 0(kgCO2/㎡) 注:1、建筑节能率指标中应包含建筑的供暖供冷、照明、设备、生活热水系统等全部建筑能耗 2、本表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建筑面积; 3、基准建筑为项目改造前实际情况计算值 4、单户低碳改造绿色建材使用率应≥30 【条文说明】 考虑到单户建筑改造本身条件不同,如建成年代,房间位置等,因此不采取绝对值进行评价,而是采用与自身改造前的相对减碳率进行评价。绿色建材使用率参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中 7.2.18 进行计算。 碳排放核查 建筑设计阶段应使用专用的计算工具对建筑能耗、碳排放指标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本标准 4.4.4 及附录 C 的规定。 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应在建筑设计阶段通过计算获得,并在运行满一年后提供能耗及碳排放实测数据。 【条文说明】设计阶段强调通过计算得到建筑物的碳排放量,指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技 术材料中与碳排放有关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和汇总,使用本标准给出的方法和因子,计算得到建筑碳排放量。建筑物实际碳排放量数据可在建筑物实际运行阶段通过计量和监测获得。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包括建筑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设备、电梯、炊事等全部终端用能的碳排放量及可再生能源系统在建筑使用期间产生的减碳量的综合碳排放量。 【条文说明】建筑物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涉及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等系统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及可再生能源系统产能的减碳量的计算。在建筑碳排放边界将不同的能量消耗换算为建筑物的碳排放量,并进行汇总,最终获得建筑物的碳排放量。 建筑使用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总碳排放量????应按公式 4.4.4- 1、4.4.4-2 计算。 ∑?? (???? × ?????? ) ?? = ??=1 ?? A 4.4.4-1 ???? = ∑?? (?????? ? ????????) ??=1 4.4.4-2 式中: ????——建筑使用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建筑第 i 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建筑消耗终端能源类型,包括电力、燃气、市政热力等; ??????——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 A 取值; ??????——j 类系统的第 i 类能源消耗量;单位/a; ????????——j 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 i 类能源量;单位/a; j——建筑用能系统类型,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插座等全部用能系统; A——居住建筑为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为建筑面积,m2。 评价流程 一般规定 5.1.1 对低碳建筑进行评价包括设计评价与运行评价,运行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 1 年后进行。 建筑的减碳水平应通过碳排放指标判定。居住建筑以碳排放强度为判断依据,公共建筑为减碳率为判断依据。 【条文说明】为保证建筑的实施质量,推动其健康发展,需对其设计和运行效果进行核查和管理,进一步保证质量。当建筑设计完成后,应对设计的建筑进行碳排放水平判定,设计部分的重点是判定碳排放指标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当建筑满足运行判定条件后应进行运行碳排放判定。 设计评价应以建筑设计文件及碳排放计算结果为依据;运行评价应以建筑设计文件及碳排放计算结果为依据,同时提供建筑环境、能耗、碳排放实测数据。碳排放计算文件、建筑环境、能耗、碳排放实测数据应由第三方进行整理并提供 给评价机构。 【条文说明】不同阶段判定均需提供依据文件,设计阶段对建筑进行判定需在建筑设计完成后,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运行阶段对建筑进行判定需在满足设计判定条件下,补充建筑环境及能耗的实测数据,保证判定结果的真实性。 建筑设计评价应提交下列文件: 建筑全套设计施工图; 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碳排放指标计算书; 建筑能耗计算书。 建筑运行评价阶段除应提交设计评价阶段文件,还宜提交下列文件: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施工现场随机抽取的外门(含阳台门)、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所作的性能复验报告,包括门窗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能 等级、玻璃及外窗遮阳系数、保温材料密度、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保温材料比热容和保温材料强度报告; 冷热源设备、循环水泵、新风机的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建筑环境实测数据 建筑运行能耗及碳排放实测数据 可再生能源系统贡献量、减碳量 低碳建筑的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碳排放指标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达到本标准新建建筑指标要求时,进行新建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判定; 当达到本标准改造建筑指标要求时,进行改造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判定; 当达到本标准单户低碳改造指标要求时,进行单户低碳、近零碳、零碳改造判定; 评价核算 建筑设计评价应对建筑设计图纸、碳排放计算文件进行核查,满足本标准第 4 章碳排放指标的要求后,可进行设计评价。 建筑运行评价除对设计评价文件核查外,宜对建筑实际运行情况数据进行核查,提交运行数据内容应包括室内环境、能耗及碳排放、可再生能源系统。 【条文说明】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是零碳建筑的基本前提。室内热湿环境参数主要是指建筑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这些参数会影响室内的热舒适水平和建筑碳排放;现阶段难以直接检测碳排放,需通过对电表用电量、气表等计量仪器的实测数据的计算得到碳排放;光伏发电系统直接影响碳排放,检测系统电能质量,以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建筑室内环境数据应包括温度、湿度、PM2.5 浓度、CO2 浓度,如果没有监测数据,宜在最冷、最热月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提供相应数据。 【条文说明】良好的室内环境是保证人员健康的基础,室内环境现场检测应采用专门仪器,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进 行检测。 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应包含建筑运行过程中全部能源消耗,包括电力、热力、炊事等。宜按照供暖、空调、照明、插座、生活热水、炊事等进行分项计量。 【条文说明】由于我国建筑碳排放组成形式多样化,目前无法直接检测建筑碳排放量,需根据所用电力、热力、炊事等能源形式,结合不同能源形式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碳排放量, 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JJF 1261.26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可再生能源系统数据应包含建筑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产能量,宜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进行单独监测,若无法取得实际数据,应根据产品参数通过计算分析后采用。 建筑评价碳排放指标计算采用排放因子法,同时提供碳排放实测数据,数据的采集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选取: 当活动水平数据具备实际监测条件时,优先采用仪表监测方式采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当活动水平数据无实际监测数据时,可通过查询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缴费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采集; 3.当活动水平数据既无实测也无相关统计资料时,可参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等相关行 业标准,通过相关公式分析测算得到。 【条文说明】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核算中碳排放计算采用第3章中规定计算方法,核算过程中数据获取按照监测数据、账单以及标准数据的优先级获取。 碳排放核算中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实时间更新碳排放因子数据。 【条文说明】碳排放核算中碳排放因子较为关键,且随着经济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逐年波动,核算工作应采取如下原则: 1 电力消费的平均供电排放因子根据建筑物所在场地及所属电网,选取国家主管部门最新发 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2燃油、燃煤、燃气以及其他能源排放因子来源于新版《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以及《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3耗冷、耗水碳排放因子,因国家暂未公开冷量的排放因子及其计算方法,待公布后进行核算; 4可再生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采用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新版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不同种类林草的碳汇减排因子可采用国家公布的林业碳汇方法学进行估算。 判定 低碳建筑碳排放设计评价时,评价方应对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能耗计算及碳排放计算报告进行审查,并按本标准第 4 章碳排放指标进行判定。 低碳建筑碳排放运行评价时,评价方应对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能耗计算、碳排放计算报告、建筑运行环境参数以及碳排放实测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并按照本标准第 4 章碳排放指标进行判定。 5.3.1 当低碳建筑评价材料齐全、碳排放指标及室内环境参数达到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时,按照项目新建、改造、或单户改造的定位进行相应判定: 当达到本标准低碳建筑指标要求时,应进行低碳建筑判定; 当达到本标准近零碳建筑指标要求时,应进行近零碳建筑判定; 当达到本标准零碳建筑指标要求时,应进行零碳建筑判定; 【条文说明】本标准第 4 章分别给出了新建、改造以及单户低碳改造下的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基于碳排放计算文件进行判定 附录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表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推荐值 序号 能源种类 单位 碳排放因子 1 天然气 kgCO2/m3 2.16 2 电力(非绿色电力) kgCO2/kWh 0.604 3 绿色电力(项目现场太阳能光伏 电力或外购绿色电力) kgCO2/kWh 0.00 4 热力 kgCO2/GJ 110.00 注 1:若当年发布了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则以最新发布的碳排放因子为准。 注 2: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推荐值来源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 DB11/T 1781-2020 附录 A 表 A.3。 注 3: 外购热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推荐值来源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行业》 DB11/T 1785-2020 附录 A 表 A.2。 附录 B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指标 表 B.1 新建低碳、改造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建筑类型 气候区 小型办公建筑 大型办公建筑 小型酒店建筑 大型酒店建筑 商场建筑 医院建筑- 医技综合楼 学校建筑- 教学楼 严寒地区 27 28 33 35 68 50 18 寒冷地区 25 27 33 37 73 50 20 夏热冬冷 25 27 33 37 73 50 20 夏热冬暖 27 30 36 43 82 55 23 温和地区 20 22 28 30 65 40 16 表 B.2 新建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建筑类型 气候区 小型办公建筑 大型办公建筑 小型酒店建筑 大型酒店建筑 商场建筑 医院建筑- 医技综合楼 学校建筑- 教学楼 严寒地区 19 20 23 24 50 35 13 寒冷地区 17 19 23 27 55 35 15 夏热冬冷 17 19 23 27 55 35 15 夏热冬暖 19 21 25 30 57 38 16 温和地区 14 16 20 22 48 29 11 表 B.3 改造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建筑类型 气候区 小型办公建筑 大型办公建筑 小型酒店建筑 大型酒店建筑 商场建筑 医院建筑- 医技综合楼 学校建筑- 教学楼 严寒地区 42 48 51 50 53 51 33 寒冷地区 41 46 51 53 57 51 36 夏热冬冷 41 46 51 53 57 51 36 夏热冬暖 36 40 60 66 70 60 40 温和地区 33 36 42 45 53 62 26 附录C 指标计算方法 一般规定 技术指标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气象参数应按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确定;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 (或冷)需求;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或冷量); 当室外温度≤28℃且相对湿度≤70%时,应利用自然通风,不计算建筑的供冷需求;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时应能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照明能耗的计算应考虑自然采光和自动控制的影响; 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能源的排放因子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设计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供暖和供冷系统运行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规定进行设置; 房间人员密度及在室率、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照明开启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规定进行设置,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室率计算;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生活热水系统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建筑物生活热水年耗热量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4.187 ??????????(?????????)???? 1000 C.1.4-1 ???? = ???????? C.1.4-2 式中: ????——生活热水年耗热量(kwh/a); Qrp——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kwh/h); T——年生活热水使用小时数(h); m——用水计算单位数 (人数或床位数,取其一); qr——热水用水定额(L/人),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确 定; ρr——热水密度(kg/L); tr——设计热水温度(℃); tl——设计冷水温度(℃)。 建筑生活热水系统能耗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采用的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效 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式中:  ????  ??????? ?? ??= ?? ?? ????  C.1.4-3 Ew——生活热水系统年能源消耗(kwh/a); Qr——生活热水年耗热量(kWh/a); Qs——太阳能系统提供的生活热水热量(kWh/a); ηr——生活热水输配效率,包括热水系统的输配能耗、管道热损失、生活热水二次循环及储存的热损失(%); ηw——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年平均效率(%)。 基准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围护结构做法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供冷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开关时间、电梯系统运行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及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规定进行设置。 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规定,未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的相关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基准建筑无活动遮阳装置,基准建筑窗墙比与设计建筑一致;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按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 规定进行设置;基准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和用水定额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其能效要求与参照标准中供暖热源的要求一致;炊事设置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基准建筑的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电梯待机时的能量需求(输出)为 200W,运行时的特定能量消耗为 1.26mWh/kgm。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 (???? × ?????? ) ?? = ??=1 ?? A C.1.6-1 ???? = ∑?? (?????? ? ????????) ??=1 C.1.6-2 式中: ????——建筑使用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建筑第 i 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建筑消耗终端能源类型,包括电力、燃气、石油、市政热力等; ??????——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 A 取值; ??????——j 类系统的第 i 类能源消耗量;单位/a; ????????——j 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 i 类能源量;单位/a; j——建筑用能系统类型,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插座等全部用能系统; A——居住建筑为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为建筑面积,m2。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的技术指标应以建筑套内使用面积为基准。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建筑套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设供暖或空调设施的阳台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其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 积。 坡屋顶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空间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坡屋顶内屋 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 1.2m 的空间不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 的空间应按 1/2 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 建筑碳排放减碳率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 = ????????? × 100% (A.3.2) ???? 式中:????——建筑碳排放减碳率,%; ????——设计建筑的建筑碳排放综合值(kgceCO2/m2)。 附录 D 低碳建筑技术指标计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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